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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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镇赉黄河烘干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截止至2019年12月27日止,贷款逾期本金3600000元、利息70244.63元、罚息234051.75元、复利5284.47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贷款本金3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的1.5倍给付罚息至本金付清时止;以逾期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95%的1.5倍给付复利,至本息复利还清时止。 二、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吉林镇赉黄河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位于镇赉县工业园区幸福路南民生路北《权证号:吉房权证镇字第XXXX号、他权证号:吉房他证镇字第0018018号;吉房权证镇字第XXXX号、他权证号:吉房他证镇字第0018019号;吉房权证镇字第XXXX号、他权证号:吉房他证镇字第0018020号;吉房权证镇字第XXXX号、他权证号:吉房他证镇字第001802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受偿。 三、***、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吉林镇赉黄河烘干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76元,由***、***、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吉林镇赉黄河烘干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