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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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柏杨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柏杨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孔庆顺14017.78元元; 二、驳回原告孔庆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丹东柏杨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孔庆顺承担78元,被告丹东柏杨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