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反诉被告)罗素鸾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罗素鸾的全部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罗素鸾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罗素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