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新华物流有限公司
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圆通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1902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902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新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徐莉莉

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

人民陪审员  吴小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兵兵

书 记 员  闵文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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