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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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小清、汪仙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098.33元(暂算至2021年4月22日),此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郁建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元,由被告汪小清、汪仙桃负担,郁建平连带负担。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口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汪小清、汪仙桃、郁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