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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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9724046.71元(以上利息均含罚息,复利。其中,以本金人民币1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2018年7月5日,利息为人民币7080748.06元,;以本金人民币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计算至2018年7月5日,利息为人民币2643298.65元)。之后未计算的利息、复利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中山东路77号华建综合楼2-1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04.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柳国用(2011)第10611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51.5平方米)以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90420元,由被告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并负连带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