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斯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133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101元,合计181433元;

二、被告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欠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负担3711元,由原告***负担1237元,公告费1500元、鉴定费8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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