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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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云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何克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贵州云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及费用共计117828元及利息,利息以1178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贵州云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4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600元),由何克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