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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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移游华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市开发区得大模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昆山市开发区得大模具厂对被告浙江移游华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原告昆山市开发区得大模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