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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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一鸾伊儿美容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作出的(2021)桂01民终5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丹阳、南宁市一鸾伊儿美容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封慧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封慧敏与被执行人胡丹阳、南宁市一鸾伊儿美容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执13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