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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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罗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骆涛应归还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罗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骆建明、陈皇华、陈宁每对被告骆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92元,减半收取计14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95元,由被告骆涛、浙江罗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骆建明、陈皇华、陈宁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