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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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瑞安市炜耀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炜耀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云鹏货款531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31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可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尤三女对被告瑞安市炜耀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50元,由被告瑞安市炜耀鞋业有限公司、尤三女共同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