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郑桂芬、王良财、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温联村银(2020)保借字第301020042715777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佰叁拾伍万元(6350000元),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借款实际执行利率基础加收50%后作为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未付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及案外人王良财、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案外人许岩松出具了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为其共同债务。原告按约于2020年4月27日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桂芬、许岩松偿还借款本息,要求王良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6月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1081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判决:郑桂芬、许岩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5万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39687.44元及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635万元为基数,复息以利息39687.44元为基数,罚息、付息总额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被告王良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郑桂芬偿还了借款本金136万元,截止2021年8月3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499万元、正常利息39687.44元、逾期利息261937.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21)浙1081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郑桂芬、许岩松未清偿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借款本息与王良财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郑桂芬、许岩松还应偿还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万元,截止2021年8月3日的利息39687.44元及自2021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499万元为基数、复息以正常利息39687.44元为基数,罚息、复息总额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0.5元,由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