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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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晏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43.11元、支付逾期利息(包括罚息、复息)5466.60元(以本金4994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止),合计55409.71元; 2021年8月13日后发生的逾期利息按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仍前述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晏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