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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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龙山镇罗源金属工艺品厂 永康市龙山镇凯佳冷镦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龙山镇凯佳冷镦加工厂、朱新政、赵俊英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36%计算至2021年3月5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2369.08元;罚息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5.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朱勇敢、吕苏珍、永康市龙山镇罗源金属工艺品厂、朱雄伟、汪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龙山镇凯佳冷镦加工厂、朱新政、赵俊英负担,由被告朱勇敢、吕苏珍、永康市龙山镇罗源金属工艺品厂、朱雄伟、汪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