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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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郝振伟、谭玲艳共同偿还原告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89170.2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郝振伟、谭玲艳付款同时,自2020年3月3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以189170.24元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被告郝振伟、 被告谭玲艳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