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郝振伟、谭玲艳共同偿还原告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89170.2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郝振伟、谭玲艳付款同时,自2020年3月3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以189170.24元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被告郝振伟、

被告谭玲艳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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