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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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 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含位于齐河县元信首府小区2号楼1单元1106室的房屋),价值9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