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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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河县顺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齐河县齐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齐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齐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河县顺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河县齐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