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隆正华、姜东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物业费2632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12.5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隆正华、姜东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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