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霸州市万鑫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县佰意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静海县佰意钢管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二手设备回收合同》没有对纠纷争议管辖进行约定,被上诉人伪造证据,导致案件管辖权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内容,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地,依据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按照霸州市万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二手设备回收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霸州市万鑫工贸有限公司(甲方)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天津市静海县佰意钢管有限公司主张霸州市万鑫工贸有限公司为争管辖伪造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霸州市万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二手设备回收合同》系伪造。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县佰意钢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