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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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耿燕娟216241.6元; 二、驳回原告耿燕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计843元,由原告与被告王菠各半负担(被告王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421.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中843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