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卓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卓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在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1860000元或者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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