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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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彭桥实验学校 邓州市司荣迁粮油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邓州市彭桥实验学校、井景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州市司荣迁粮油商行货款682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元,由二被告邓州市彭桥实验学校、井景臣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