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支付原告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10356.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5406303.23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1日起、23774.43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1日起、2305686.25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1日起、325199.04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日起、54380.24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95012.91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000元,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33038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