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津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牡丹卡垫付款人民币20,202.54元、违约金人民币8,825.44元(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并以人民币20,202.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月2%继续计算违约金至垫付款还清时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70元,由被告王津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