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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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联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梅花洲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20480元; 三、被告嘉兴市联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梅花洲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陶明对被告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嘉兴市联众公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梅花洲景区私享别院1幢301室-303室、305室-313室,401室-403室,405室至413室不动产【嘉房权证南字第XXXX号、00920593号、00920592号、00920591号、00920590号、00920589号、00920588号、00920587号、00920586号、00920585号、00920584号、00920595号、00920759号、00920758号、00920763号、00920764号、00920765号、00920766号、00920756号、00920600号、00920599号、00920598号、00920597号、00920596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00元,减半收取2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50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联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梅花洲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陶明共同负担338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