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大永迪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矿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中大永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西安重装矿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代收工程款1768083.97元;

二、被告陕西中大永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重装矿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768083.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中大永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西安重装矿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中大永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重装矿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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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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