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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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强、伍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透支借款本金等35390.7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透支借款本金等35390.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王强、伍丽未按上述判决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强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享有抵押权,按约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收685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342.50元,由被告王强、伍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