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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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613.96元、律师费700元; 二、被告顾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943.36元、律师费700元; 三、被告郭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4318.31元、律师费700元; 四、被告郭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742.51元、律师费700元; 五、被告李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245.94元、律师费700元; 六、被告梁旭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999.25元、律师费700元; 七、被告路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007.57元、律师费700元; 八、被告栾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767.80元、律师费700元; 九、被告石家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227.92元、律师费700元; 十、被告孙嘉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969.28元、律师费700元; 十一、被告文正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568.17元、律师费700元; 十二、被告翁才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534.31元、律师费700元; 十三、被告许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768.85元、律师费700元; 十四、被告义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671.63元、律师费700元; 十五、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6523.49元、律师费700元; 十六、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343.08元、律师费700元; 十七、被告高庆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320.10元、律师费700元; 十八、被告黄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781.32元、律师费700元; 十九、被告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969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被告毛飞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979.52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一、被告沈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270.30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二、被告苏荣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968.25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三、被告谈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307.84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四、被告覃国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749.72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五、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109.17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六、被告王玉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099.92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七、被告吴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037.78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八、被告夏安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651.57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九、被告谢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897.35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被告杨宗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784.52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一、被告张光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827.38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二、被告张跃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459.55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三、被告柯琼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299.95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四、被告黎绍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764.73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五、被告刘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5120.78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六、被告王添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4565.14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七、被告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711.67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八、被告梁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350.40元、律师费700元; 三十九、被告刘乾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248.48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被告胡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4935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一、被告徐冠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498.96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二、被告周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377.35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三、被告项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306.84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四、被告吴建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338.35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五、被告原二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9846.66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六、被告莫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873.60元、律师费700元; 四十七、被告崔梦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4914.22元、律师费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安逸、顾发钰、郭君华、郭信、李铂、梁旭德、路武松、栾浩、石家源、孙嘉浩、文正日、翁才恩、许宁宁、义超、张艳、陈辉、高庆东、黄义伟、罗刚、毛飞翔、沈寿龙、苏荣万、谈志伟、覃国峻、王浩、王玉彬、吴伟华、夏安栋、谢学明、杨宗宝、张光泉、张跃锋、柯琼俊、黎绍隆、刘佳伟、王添柱、左勇、梁海龙、刘乾宏、胡翔、徐冠男、周娜、项芮、吴建展、原二鹏、莫宇、崔梦洁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