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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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通旭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77号 原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姝,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留县通旭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力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原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巩留县通旭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燕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俐敏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