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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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724142元(因工程量中包含的钢板桩租赁费是变量,应付工程款暂计至2021年8月1日,实际支付至钢板全部拔起之日);2、请求判令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120578.13元(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之日);3、请求判令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福鼎市区××新区的福鼎恒大未来城项目首期基坑支护和降排水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9727.67元及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4559.48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的1.5倍计算,实际计算至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足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之日);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由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1日,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福鼎恒大未来城首期基坑支护和降排水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将工程地点位于福鼎市区××新区的福鼎恒大未来城项目首期基坑支护和降排水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发包予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暂定总价1657588.84元。同时,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于《福鼎恒大未来城首期基坑支护和降排水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明确约定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综合包干单价进行结算。”《福鼎恒大未来城首期基坑支护和降排水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变更施工设计等客观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工程量不断增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为及时应对产生变化的客观情况,陆续签订了7份《福鼎恒大未来城首期基坑支护和降排水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515876)对《福鼎恒大未来城首期基坑支护和降排水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由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就案涉项目约定的工程造价计量方式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综合包干单价进行结算,而工程量又是由边坡修整、坡面网喷、打松木桩、钢板桩打拨费、钢板桩租赁费、支护锚管等各个项目构成。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暂计至2021年8月1日为23701444元,无法起拔的型钢工程费用计算至实际拨款之日止。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产生贴息暂为1178985.56元,实际贴息根据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签发汇票金额另行计算。综上,截至2021年8月1日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付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4880429元(23701444+1178985),但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9156287元,尚拖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5724142元(由于工程款中包含的钢板桩工程费用是变量,暂计至2021年8月1日)。经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促,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延付款。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为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当事人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