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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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计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 涵 审 判 员 张明全 人民陪审员 何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韬 书 记 员 杨 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