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94600.00元;返还***工程流动资金100000.00元、保险费用30000.00元;支付***桐木、棕溪两处矿山登记在册的机械设备折价款438990.00元(机械设备归***、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每月5000.00元向原告***支付看场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4.00元,减半收取5592.00元。由原***、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