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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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泰禾新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齐烨与被告福建泰禾新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委托合同》于2021年3月3日解除; 二、被告福建泰禾新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齐烨支付2020年3月1日起至《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112002.8元及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月租金9282元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福建泰禾新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齐烨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租金27846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7月19日、2020年10月12日、2021年1月20日、4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的租金618.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齐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6元,减半收取计8578元,被告福建泰禾新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43元,原告齐烨负担5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