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 衡水市泰铎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青缇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0544.96元;被告云南青缇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8元,由被告***、云南青缇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航 人民陪审员 谢国祥 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先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