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奇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1,6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承担979元,被告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