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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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德保县宇起机电起重设备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匡宽、姜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德保县宇起机电起重设备销售部货款34175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德保县宇起机电起重设备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9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匡宽、姜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