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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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宏艳、张俊杰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125AAA582F33)及附件、补充协议自2021年8月18日起解除; 二、被告孙宏艳、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至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三、被告孙宏艳、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465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四、被告孙宏艳、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82985.37元,并支付利息15238.31元; 五、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孙宏艳、张俊杰购房款693000元; 六、综合以上三、四、五项,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尚应返还被告孙宏艳、张俊杰购房款13012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7元,由原告负担10300元,两被告负担107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077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