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游慧明、夏益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496.77元和截止2021年2月21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32343.38元,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1.7%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时圣金、李玉银对被告游慧明上列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游慧明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保全费1620元。 合计3904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且同意本院不再退还。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