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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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 四川省三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天 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2016年2月9日止,2016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7.5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0000元。 二、被告***、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被告不履行第一项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对依南工商抵字【2015】002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三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