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
四川省三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天

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2016年2月9日止,2016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7.5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0000元。

二、被告***、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被告不履行第一项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对依南工商抵字【2015】002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三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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