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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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38122.70元;

二、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9489.52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238122.70元中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643元;

四、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融水县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产权证号:融水国用(201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融水县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号:融水国用(2014)第××号】、广西融水县等97处、广西融水县等114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老黄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红景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李爱培、颜海燕、李浩然对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老黄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红景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李爱培、颜海燕、李浩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代偿款238122.70元、律师费11643元以及利息9489.52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238122.70元中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之后不再计算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35元(原告已预交8504元,退还原告3169元),由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老黄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红景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李爱培、颜海燕、李浩然共同负担5141元,由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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