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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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鹏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录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