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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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玉兰、何相经济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农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玉兰、何相各项经济损失388092.14元; 三、被告农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玉兰、何相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何玉兰、何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11118元,减半收取5559元,由原告何玉兰、何相共同负担1244元,被告农海亮负担4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