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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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素宁、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协助办理桂B×××××(车架号:LGBH52E01GY044991)小汽车解除抵押登记并过户登记到原告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指定的户主名下。 二、被告杨素宁支付原告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案件受理费16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素宁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