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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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仇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仇世芳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4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660元,合计5320元,由张建军负担4300元,由仇世芳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