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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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728号 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住***。 负责人:李静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全,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与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明金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开兰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