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728号

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住***。

负责人:李静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全,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与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泸县吉祥新型墙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明金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开兰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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