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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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翟大可保险理赔金300万元,终止编号210019817802008的保险合同; 二、驳回原告翟大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