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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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案涉案车辆辽A×××××归原告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张永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协助原告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三、被告张永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协助原告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抵押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永玉负担1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0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永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