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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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 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康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8月9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740,760.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40,760.41元,并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生、蔡桂亭、乔艳薇、侯素静、李凤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被告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生、蔡桂亭、乔艳薇、侯素静、李凤鸣在向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6元(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预交),由被告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生、蔡桂亭、乔艳薇、侯素静、李凤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926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