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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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查,被告徐铁良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不足,于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下辖的八里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对应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约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3日,此笔贷款现本金余额为0,尚欠利息余额为98388.97元。抵押物为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处土地,地址位于海州管理区东关街,使用面积4700平方米,用途商住,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城国用(2014)第026-7号,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海城他项(2014)第516-1号。被告吕志英、王元利签置了承诺书,承诺若抵押物拍卖变现后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愿意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徐铁良、张玲玲于2021年5月15日前偿还拖欠利息98388.97元; 二、被告吕志英、王元利、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130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