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查,被告徐铁良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不足,于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下辖的八里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对应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约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3日,此笔贷款现本金余额为0,尚欠利息余额为98388.97元。抵押物为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处土地,地址位于海州管理区东关街,使用面积4700平方米,用途商住,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城国用(2014)第026-7号,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海城他项(2014)第516-1号。被告吕志英、王元利签置了承诺书,承诺若抵押物拍卖变现后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愿意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徐铁良、张玲玲于2021年5月15日前偿还拖欠利息98388.97元;

二、被告吕志英、王元利、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130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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